國立清水高級中學學生自治會組織章程
第一章 總 則
第一條
依據:教育部六十年十一月二日 訊字第二五五五六號民族精神教育方案。教育廳七十九年九月二日教
二字第七六九四二號轉頒加強民族精神教育計畫。
第二條
目的:為培養學生自治能力、法治精神、協助辦理及領導與學生相關之活動,並作為學生與學校之
間之溝通橋樑與合作管道。
第三條
名稱:國立清水高級中學學生自治會,簡稱學治會(以下簡稱本會)。
第四條
本會權責範圍:一、所有事務內容不得與法規牴觸。
二、以學生在生活、課業、活動上有困難需協助或向學校溝通建議為主。
三、協助訓育組辦理有關活動之宣傳與執行工作。
四、協助各社團辦理或宣傳活動。
第五條
期中、期末考前一週暫緩一切活動。
第六條
會訓:堅持熱血奮鬥態度,貫徹學生自治精神。


